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 发〔2003〕95 号文)和广西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和社会团体使用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03〕18 号文)的规定,结合广西人工智能学会的具体情况,为保证学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人工智能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所有会员。
第二条 会费标准
1.理事长单位,非企法人单位 2000 元/年,企业单位 20000/年。
2.副理事长单位,非企法人单位 1000 元/年,企业单位 10000 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非企法人单位 600 元/年,企业单位 6000 元/年;
4.理事单位,非企法人单位 200 元/年,企业单位 2000 元/年;
注:会费按单位收取,个人会员原则上不再收取会费。会费按最高级别学会职务收取,如:非企法人单位为副理事长单位,只收取副理事长会费 1000 元/年,其他会员不再收取会费。
第三条 缴纳办法
1.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推荐单位相应成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单位,并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
2.会费应按年度及时汇入学会银行帐号。
开户名称:广西人工智能学会
银行账户:45050160447300000736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朝阳支行
第四条 会费使用
会费必须严格遵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用于《广西人工智能学会组织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同时为会员提供合理的服务。
第五条 会费管理
1.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区科协、 民政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2.会费应建立财会账目,统一管理, 并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入及使用情况。
3. 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的 6 月 1 日-20 日,会费统一缴纳至学会银行账户;凡超出会费缴纳期间未缴费的单位将需要出示不缴费的情况说明,逾期不缴费、不履 行的单位,将被列入学会会员单位异常名录,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处理,连 续两年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4. 学会分支机构会费缴纳统一至学会账户,不得另设财务账户,不得以设立分 支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向收取管理费、赞助费,重复收取会费等。
第六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