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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2020-09-07| 作者: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查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深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0〕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深入清理规范我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
 
        (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行业协会商会要规范、完善章程,对市场主体自愿入会、退会,以及参加会议培训等各类有偿活动事项进行明确。新修订的章程要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自治区民政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行政命令或以其他方式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不得将属于本部门的成本支出交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统一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要纳入政府非税收入,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由各行政机关负责梳理汇总,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在各自门户网站登载,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的经费支出,由相关行政机关纳入部门预算,以项目支出形式给予支持;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按职责分别牵头,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应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的政策规定和自身章程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未经批准,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等字样。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严格履行申请报批手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规范职业资格和培训资质管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切实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的监督检查。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考试费、鉴定费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禁多头重复收费。行业协会商会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严禁只收费不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应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列入基本服务项目的,不得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不得向其所属分支(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自治区民政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
 
        (六)持续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自主设定会费标准、档次、缴纳办法及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的处理办法等。会费档次设置不得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制定、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对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确定的会费标准,行政机关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要求调整。(自治区民政厅负责)
 
        (七)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对于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通过放宽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破除垄断,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应按照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切实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对于其他能够由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行业协会商会发布价格信息,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等有关规定,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支出及与行业协会商会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务,盈余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成员间分配。2020年底前,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上述要求完成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资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推动降低部分重点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特别是银行、证券、基金、期货、资产评估、建筑、房地产等领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的成本审核。2020年底前,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等行业管理部门要针对本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存在的收费项目多、标准高、经费使用不透明、收费公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督促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考虑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严格核定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防止过高收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九)强化收费源头治理。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问题。要建立健全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机制,由各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对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严把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入口关,加强登记前审查,重点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进行审核,从源头上优化结构、提升质量。探索完善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清算流程,引导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自愿解散、终止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减轻市场主体多头缴费负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司法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我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联动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政策相关组织实施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及时将查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由相关单位会同登记管理机关共同查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整改、撤销登记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切实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监管力度。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分别对未脱钩、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对本地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管理责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畅通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快速反馈机制。依托“12315”等举报平台统一受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对收到的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线索,要及时反馈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由登记管理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予以调查审查,并按规定处理。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年检、评估、抽查检查等,加大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定期曝光行业协会商会的违法违规收费典型案例。(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诚信承诺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自律公约制度,重点推动金融、建筑、房地产等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自律建设,严格约束收费行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以及行业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向会员公示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门对“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收费情况定期进行更新检查,把国家关于清理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有关政策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内部管理、会费标准制定等规定列入相关培训内容,增强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遵纪守法意识。(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税务局,广西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发挥作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积极作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协商机制,定期研究解决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行业协会商会要推动行业企业自律,并及时反映行业企业诉求,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各地要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和政策性文件制修订,鼓励行政机关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及时总结推广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自治、服务企业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四、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督检查
 
        (十四)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全面开展收费情况自查自纠,对违法违规收费的,立即取消并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督促指导行业协会商会按照中央和自治区部署要求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完成经营服务性收费调整和规范工作。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年度检查加大工作力度,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有关事项。(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民政厅牵头,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十五)开展年度集中抽查。市场监管、民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会同各相关单位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进行联合监管,综合运用政策指导、行政约谈、提醒告诫等手段,督促行业协会商会不断规范自身收费行为。2021年3月底前,对全区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检查,确保整改到位。以后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抽查检查,保持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常态化监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民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全区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自治区部署要求深入开展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市场监管局要牵头统筹做好全区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民政厅、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本行业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及时汇总,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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