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数字广西建设的若干措施 - 政策解读 - 广西人工智能学会

关于加快数字广西建设的若干措施

2018-09-20| 作者: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查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加快数字广西建设的意见》(桂发〔2018〕16号)精神,大力推进数字广西建设,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一)强化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并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光纤网络、通信机房、管道、铁塔、基站等基础设施的布局。
 
        (二)规范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出台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明确建筑物“水、电、气、网”配套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和商业楼宇的铁塔基站、配套管网和入户光纤、设备间和机房等通信基础设施必须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建设、验收,同时保障通信基础设施用电。
 
        (三)点多量小的基站、杆塔等用地实行即报即建后核销方式。已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通信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对具备报批条件的基站、杆塔、机房等建设用地(通讯基站建设不占用基本农田且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广播电视发射台站建设不占用基本农田且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以组卷打包方式报批后即可开展建设,用地审批通过后再予以核销用地指标。
 
        (四)推动各类杆塔资源共建共享。按照互惠互利、共建共享的原则,支持中国铁塔公司统筹整合站址需求,推动通信杆塔与电力、市政、交通等部门杆塔资源实现双向开放和一杆多用。支持广西电网公司、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电网企业与中国移动广西公司、中国电信广西公司、中国联通广西分公司、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通信企业相互提供挂杆服务,支持广西高速公路管道建设管理单位提供高速公路管道租赁服务。
 
        (五)加大对通信基础设施的财政支持力度。对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通信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自治区财政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二、进一步优化数字经济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六)压缩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时限。非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办结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七)鼓励与东盟国家在数字经济领域合作交流。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与东盟国家在数字经济领域的项目推进、技术交流、宣传推介等公务出访活动,在规定范围内最大程度放宽派出单位出访人次、资金、时间等限制。
 
        三、降低数字经济企业用电成本
 
        (八)降低大数据中心生产用电成本。全面落实广西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对不能采用电力市场化交易且未实现到户电度电价0.349元/千瓦时的大数据中心用户,给予最高0.2元/千瓦时的财政补贴(补贴后不低于0.349元/千瓦时),连补3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九)降低数字经济规划重点园区用电价格。对已纳入《广西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18—2025年)》的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同等享受自治区级及以上的工业园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用电政策,园区内的电力用户纳入电力市场化交易范围。
 
        四、强化数字经济人才支撑
 
        (十)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引进高端人才。数字经济企业在2020年12月31日前引进年薪30万元以上的人员,根据其贡献可由所在设区市级财政予以一定奖励,具体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十一)支持数字经济企事业单位培养技能人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6个月的数字经济企业职工,并在2017年1月1日后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分别申领一次性技能提升补贴1000元、1500元、2000元;符合我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一般职业(工种)对应等级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2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十二)鼓励高校、职业院校开设数字经济相关专业。对新获批建设的大数据相关专业博士点、硕士点,及新获批开设的大数据相关本科、专科(高职)专业,由自治区教育发展专项基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五、鼓励数字技术创新突破
 
        (十三)支持数字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对数字技术领域获国家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500万元。
 
        (十四)支持制定数字技术标准。对数字经济企业或行业协会主持起草并颁布实施的数字技术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自治区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40万元、20万元。
 
        (十五)首个版本工业软件产品同等享受我区重大技术产业首台套政策。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为我区注册企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已成功实施一个以上应用案例且推广应用价值高的首个版本工业软件产品,同等享受我区重大技术产业首台套的奖励政策。
 
        六、支持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广泛应用
 
        (十六)实行“云服务券”财政补贴制度。建立“上云企业出一点、云服务商让一点、各级财政补一点”联合激励机制。鼓励云服务商实行优惠折扣,出台全区各级财政补贴比例和限额标准,通过财政资金对区内注册企业购买云服务给予一定补贴,向区内企业发放“云服务券”,降低企业上云成本。
 
        (十七)支持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普及工业互联网。对企业智能化技术和工业互联网改造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自治区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择优按不超过近3年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10万元。
 
        (十八)支持利用数字技术落实惠农政策。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广西各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下属的独资或控股农业信息化企业,以及“智慧农业”技术服务企业,可依据现有政策规定参与和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设施农用地管理、直接或股权投资、农业保险及其他现有的惠农政策。
 
        (十九)支持发展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行业龙头企业建设的公共服务云平台、共享经济平台,经认定后,由服务业领域有关专项资金予以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以内,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500万元。
 
        (二十)对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数字经济领域的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的普及推广和试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实行“一事一策”、“专事专办”的工作机制,推动行业监管模式由处理具体事项的细则式管理向事先设置安全阀及红线的触发式管理转变。
 
        七、鼓励发展数字总部经济
 
        (二十一)支持数字经济龙头企业落户广西。对自治区重点扶持数字经济企业或投资5亿元以上的数字产业项目,可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支持力度。
 
        (二十二)支持数字经济总部基地建设。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数字经济产业基地,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各种专项资金后的土地出让收益市县留存部分,在政策规定使用范围内,可通过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基地建设。
 
        (二十三)降低数字经济总部基地入驻企业用房成本。对在总部基地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入驻所在地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由所在地政府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面积为300平方米以内的,免房租;面积为3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的,对部分房租3年内减半收取。
 
        (二十四)做好数字经济总部基地人才服务保障。对入驻数字经济总部基地的数字经济企业内拥有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可按急需紧缺人才标准,同等享受自治区对急需紧缺人才的住房、子女就学、医疗、职称等方面的政策。
 
        (二十五)支持总部基地企业开展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对在数字经济总部基地工商注册登记的入驻企业,数字经济国际业务年收入占主营业务年收入30%以上的,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国际业务年收入的20%,共奖励3年。
 
        八、其他
 
        (二十六)以上措施所称数字经济企业,指企业的主营业务归属于《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所称通信基础设施,包含广播电视设施。
 
        (二十七)以上措施涉及总部基地的奖励或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与总部基地所在设区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市总部基地的优惠扶持政策。
 
        (二十八)本措施是广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的补充,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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