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西人工智能学会(英文:Guangxi Association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缩写GAAI,以下简称学会)所属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领域分会是学会根据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及应用的发展需要,由学会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学会开展活动的主要载体。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领域分会接受学会的直接领导。
第二条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领域分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可根据情况制定本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条例和学会的其他规章制度相冲突。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须经学会秘书处审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三条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领域分会的名称前均应冠以“广西人工智能学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领域分会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学会所属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领域分会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五条 为加强对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领域分会的管理,充分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明确任务、规范组织工作行为,根据2014年2月26日民政部民发〔2014〕38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和《广西人工智能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成立与申报
第六条 成立新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领域分会,应由发起人向总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初审合格后,由学会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并提出审批意见。
第七条 申请成立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成立的条件:
1. 承认《广西人工智能学会章程》;
2. 具有知名的学科带头人和3名及以上的智能科学技术工作者联名提出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3.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 有规范的名称。
(二)须提交的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
1.建立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申请表
2.筹备组专家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
3.提供发起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4.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负责人申请表
5.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委员申请表
第八条 材料报备总会秘书处审核,经学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可由学会正式公布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的成立并发布任职名单。
第三章 组成与换届
第九条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应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6名、委员若干名(不低于10名),专(兼)职联络秘书1名。主任委员或其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重大问题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可内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一) 主任委员应是该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的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热心从事分支机构的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能力。
(二) 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学会其他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的主任委员。
(三) 主任委员为学会常务理事及以上职务,高校任职的需正高职称,企业任职的需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四) 副主任委员为学会理事及以上职务,高校任职的需副高及以上职称,企业任职的需技术总监及以上等职务。
(五) 委员为学会会员。
第十条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应当按照学会的规定按时换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的新成立和换届选举。
(一) 第一届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发起人推荐,新一届委员和委员数量由主任委员提议,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二)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领导小组提名下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候选人人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当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推荐同一人,且得到该被推荐人同意时,被推荐人可成为正式候选人。于换届大会召开前2个月向学会报送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选举工作方案,包括:
1)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2)《×××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负责人申请》
3)《×××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委员申请表》
4)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
5)会议主要议程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学会秘书处负责审核参会人和候选人资格。
(四)选举工作方案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查同意后,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于选举会议前7天,通知学会秘书处委派选举会议的主持人和监票人,组织召开选举大会。
(五)选举大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会秘书处提交换届大会会议纪要、新闻宣传稿、选票原件等有关备案材料。选举结果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后正式生效,由学会发布并制作聘书。
第十二条 届内对负责人人选提出变更的,须报学会秘书处进行审核,报理事长办公会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三条 在学会领导下,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享有在《广西人工智能学会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自主开展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的权利,并有义务接受学会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学会秘书处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如举办计划外的活动,须提前两个月报学会秘书处备案。未及时报送,将影响对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的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应在活动结束后的15日内,将活动总结(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照片)等报送学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工作经费自行解决。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工作经费来源包括: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有关单位的赞助等。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财务账目纳入学会秘书处统一管理,执行《广西人工智能学会财务管理条例(试行)》。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或违法、违规开展活动,损害学会声誉的,学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提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方式和措施进行纠正,直至停止其活动或撤销该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
第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应根据学会要求,将学术活动开展情况和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学会秘书处。 学会根据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的活动和工作开展情况按年度对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评估工作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评估结果由理事长办公会确认后发布。学会对优秀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进行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
第五章 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条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全体委员会议可作出本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更名或合并的决议,由学会秘书处审查后,报学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更名后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按原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的组织机构运行。合并后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按照新成立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的程序办理。更名或合并的决议或动议未获批准,相关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照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全体委员会议如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同意,可提出撤销或重组本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的动议,报学会秘书处审查后,提交学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会秘书处可提出撤销或重组的动议,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议:
(一)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连续2次未通过学会的年度考核评估;
(二)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的全体委员(包括副主任委员、委员)达不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人数;
(三)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条例、理事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议的行为;
(四)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所从事的领域在学术、技术、应用和产业方面已没有足够的需求,或已被别的专业领域所涵盖。
第二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可提出撤销或重组动议,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到该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该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若有异议,在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可提出异议,由学会秘书处审查并报学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学会理事长办公会对撤销或重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的动议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要撤销或重组该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一经理事长办公会作出撤销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的决议,该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须立即停止任何活动,并向学会秘书处交回该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领域分会的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会秘书处制定,经学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条例由学会理事长办公会负责解释。